(2017)川08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诉被告贺继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贺继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76号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经营者:张泽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5日。经营场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西一村长蛇山工业区尾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贺继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诉被告贺继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康盾来卫浴洁具厂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