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邦举、艾永祥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邦举,艾永祥,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邦举,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艾永祥,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