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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多边荟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边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6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7层901。法定代表人:孙吉光,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多边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24-25号208室。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俊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妍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多边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多边荟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965号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嘉妍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上诉人嘉妍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多边荟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由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嘉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义军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兰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 斌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