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46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徐某,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农民,住永丰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