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丽君与被执行人陈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君,陈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君,女,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丽君与被执行人陈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艳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