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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丽君与被执行人陈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君,陈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君,女,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丽君与被执行人陈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艳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