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腾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腾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2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楚天星座B单元9层07号。法定代表人:邓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腾倞,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张腾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1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丽康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