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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佃文、王佃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佃文,王佃宗,李玉祥,王凯,潍坊滨海三北加油站,宋彬孝,宋清生,王佃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佃文,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佃宗,男,62岁,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祥,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王凯,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审被告:潍坊滨海三北加油站,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街与大海路交叉口东350米路南。原审被告:宋彬孝,男,60岁,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审被告:宋清生,男,40岁,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王佃国,男,50岁,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上诉人王佃文、王佃宗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39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佃文、王佃宗上诉称,上诉人住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河套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若因该借款发生经济纠纷有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卫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