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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朋),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农民,住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6日受理立案。本院于同年3月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瑞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费县方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胡阳镇新店庄村路段超车时,与对行的该镇胡阳村村民王某乙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摩托车相撞,致王某乙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徐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到费县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刘某、魏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人徐某甲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其中,协议签订时支付42万元,其余11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被告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如保险公司拒赔,免赔数额仍由被告人徐某甲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再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刘某、魏某、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徐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三方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10000元,汇入王明龙在费县农商银行开具的账号;被告人徐某甲保险公司赔偿之外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剩余的损失420000元,并不再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索赔商业险及车损。上述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瑞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临沂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证人陈某、王某甲、徐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王某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许可证书;受理交通道路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协议书(保险公司)、谅解书、收到条及山东农信客户回单;费县胡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认定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予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辛    月    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人民陪审员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雪    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