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唐攀与丁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攀,丁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362号原告:唐攀,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慧,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现华,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唐攀与被告丁现华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闫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现华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建活动板房,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钱12000元,于2016年6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丁现华庭前口头辩称,原告为其建活动板房是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12000元,但已经偿还2000元,现被告因板房倒塌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为被告搭建活动板房,施工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2000元,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唐攀干活钱1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搭建活动板房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如约足额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证明,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未予偿还,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部分欠款并因板房倒塌造成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现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12000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丁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元晋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