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夏志辉与郑晓兵、侯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辉,郑晓兵,侯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43号原告:夏志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010988852。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晓兵,又名郑小兵,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侯翠娥,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郑晓兵妻子。本院受理原告夏志辉诉被告郑晓兵、侯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二被告的住址及身份证号,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志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张小莎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琬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