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晓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晓东,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炜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晓东在本市高新区合信路533号5栋1单元1楼1号寝室内,趁被害人马某睡觉之机,破解了马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并通过马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修改了其支付宝交易密码。随后,罗晓东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马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72)内3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中。罗晓东将赃款中1500元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2月20日11时许,马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5时许,罗晓东向马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并退还了盗窃所获赃款,取得了马某的谅解。当日20时许,成都高新区西园派出所在高新区富士康公司B05栋1楼车间将罗晓东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晓东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搜查笔录,作案手机转账凭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赔其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一部手机、银行卡发还被告人罗晓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吉候衣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