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朝阳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张继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继洲,强淑华,强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朝阳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工龙泉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刘二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继洲,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前进乡坤都沟门村。被执行人:强淑华,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瓦房店乡申杖子村。被执行人:强大勇,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瓦房店乡申杖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继洲、强淑华、强大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