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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全民健身大楼7楼712。法定代表人朱琼英,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健,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大道与古城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苏海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发改价监处[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执行张家界市物价局张价商[2010]11号文件规定,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在办理天然气上户手续时收取二次进场费183645元、加急费10790元、高层费30440元,以上共计224875元。为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于2016年6月2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但放弃了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日,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将224875元退还给消费者。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作出慈发改价监处[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限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万元上缴慈利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政府认为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16年11月26日,慈利县人民政府以慈政复决字[2016]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慈发改价监处[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检查登记表》、《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登记表》、《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张家界市物价局张价商﹝2010﹞11号文件、湖南省湘价商﹝2014﹞20号文件、《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慈利县物价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撤销原慈利县物价局责令退款决定(慈价检退[2015]1号)的通知》、《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2014年收费检查明细表》、《清退款项领款票据》、《高层、加急、二次进场检查退费情况》、2015年1-5月《加急费收费明细表》、《户内、户外材料及安装费用明细》、《天然气管网转网转账记录》、《入库单》、《发票记账凭证》、《天然气供用气协议、居民用户上户审批表》、《关于对收费、安装报警器和行政处罚问题的陈述和申辩》、《关于对物价部门要求清退有关费用情况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请求延期缴纳行政罚款的报告》、《关于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通知》、《关于请求分期缴纳行政罚款的报告》、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和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函复〉的通知》“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申请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将多收的224875元已退还给消费者。申请执行人作为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构成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对被执行人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后,慈利县人民政府已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发改价监处[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慈发改价监处[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限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贤清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覃 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