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万兴,盛冬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10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路东77号。主要负责人:李昌峰,行长。被申请人: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路庄村。法定代表人:郭万兴,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法定代表人:李贵明,经理。被申请人:郭万兴,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盛冬芹,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万兴、盛冬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万兴、盛冬芹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鑫盛源门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郭万兴、盛冬芹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生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