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罗跃航、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罗跃航,金丹,XX,沈伟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6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36948870。代表人:高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系该行职员,住京山县,特别授权。被告:罗跃航,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京山县,被告:金丹,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京山县,系被告罗跃航之妻。被告: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系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员工,住京山县,被告:沈伟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东宝区人,系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员工,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罗跃航、金丹、XX、沈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