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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雷文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文先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260号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金龙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范东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贵书,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文先,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文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宜宾市金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