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荣与被告庄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荣,庄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791号原告:韩文荣,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庄伟,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韩文荣与被告庄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韩文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荣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文荣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