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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荣与被告庄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荣,庄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791号原告:韩文荣,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庄伟,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韩文荣与被告庄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韩文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荣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文荣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