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李光荣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29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光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295号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爱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迪良,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光荣。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光荣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6)1533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称: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登记表》及《劳资纠纷案处理情况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不愿意到申请人处上班,且擅自离职,应认定为被申请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申请人并未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仲裁委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6)1533号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李光荣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不愿意到申请人处上班,擅自离职,申请人未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申请人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的续期间,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因属于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6)1533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雅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