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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闵彭飞与刘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彭飞,刘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787号原告:闵彭飞,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薛城区。被告:刘近前,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幸福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彭飞与被告刘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闵彭飞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