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闵彭飞与刘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彭飞,刘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787号原告:闵彭飞,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薛城区。被告:刘近前,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幸福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彭飞与被告刘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闵彭飞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