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775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月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韩月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775号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路9号香江丽景C03幢139、242室。法定代表人:许楚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月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香江丽景(南区。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月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5850元及违约金19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句容市香江丽景小区物业公司,被告系该小区南区19幢306室业主,住宅类型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16.1平米。原、被告曾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1.4元,每年6月28日预交一年。逾期则交纳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被告自2014年6月28日未交纳物业费。被告辩称,被告曾于后门外平台铺设瓷砖,后被原告拆除,原告承诺予以恢复,但至今未能恢复,故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句容市香江丽景小区物业公司,被告系该小区南区19幢306室业主,住宅类型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16.1平米。原、被告曾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1.4元,每年6月28日预交一年。逾期则交纳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被告自2014年6月28日未交纳物业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句容市物价局批复复印件一份、业主合约手册一本以及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物业费,被告以原告未能恢复后门外平台为由拒交物业费,该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物业费为5851.44元(116.1×1.4×36),原告主张5850元,本院照准。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为600元。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月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5850元及违约金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