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冰、江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冰,江琼,童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0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文,男,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群,男,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李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江琼,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童瑞华,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冰、江琼、童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