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梨珠、陈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梨珠,陈先荣,谌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胡梨珠,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先荣,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谌小珍,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胡梨珠与被执行人陈先荣、谌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