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纪志忠与杨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志忠,杨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768号原告:纪志忠,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杨巨涛,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志忠与被告杨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志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纪志忠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