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吴栋、吴建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财保19号申请人:黄海霞,女,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吴栋,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吴建芬,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徐正新,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山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三楼315室。法定代表人:涂娟。申请人黄海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栋、吴建芬、徐正新、江西井冈山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栋、吴建芬、徐正新、江西井冈山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 安审 判 员 邓 月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蒙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