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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何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何麟因无钱遂伺机盗窃。当其经过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号被害人刘某家时,发现刘某家的厨房门未关,于是进入厨房内,在厨房内找到一把咬钳,遂用咬钳将刘某家卧室的窗户防护栏螺丝拆开翻墙进入卧室实施盗窃,被刘某当场发现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何麟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何麟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何麟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何麟曾被判刑的(2012)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2013)南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何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何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咬钳一把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