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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龙与林仲月、张朝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林仲月,张朝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739号原告:吴龙,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仲月,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朝正,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喜聪,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龙与被告林仲月、张朝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吴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吴龙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