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智明与杨瑞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明,杨瑞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1078号原告:林智明,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华(特别代理),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樵,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智明与被告杨瑞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智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瑞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瑞樵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其与杨瑞樵系同事关系。2015年11月20日,杨瑞樵以投资生意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2015年11月22日,杨瑞樵向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杨瑞樵应于2016年1月7日前还清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杨瑞樵未能及时还款,且《借条》中存在笔误,杨瑞樵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其收执。后经其多次催讨,杨瑞樵拒不归还上述借款。杨瑞樵未作答辩。林智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林智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瑞樵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杨瑞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瑞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智明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及采信;《借条》和《欠条》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可以证明林智明的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杨瑞樵以投资生意为由向林智明借款2万元。2016年1月22日,杨瑞樵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林智明收执,内容为“借条兹向林智明于11月20日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整),于2016年1月7日之前还清。2016年1月22日杨瑞樵(签名)”。后经催讨,杨瑞樵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林智明收执,内容为“欠条截止至2016年2月23日,本人尚欠林智明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元整),特立此据!欠款人:林智明(签名)2016年2月29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智明与杨瑞樵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林智明的陈述、杨瑞樵出具交林智明收执的《借条》、《欠条》为凭,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杨瑞樵拒不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林智明主张杨瑞樵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杨瑞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瑞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林智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瑞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珊珊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