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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2636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636号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吴智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海燕。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