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隋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大庆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2-60-3-602。200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1年3月31日减刑释放;2012年8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江及辩护人郭彬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隋江在网上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预交手续费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申虎41000元钱,被害人陈海蛟2200元,被害人肖羽2000元钱,被害人王雄小2000元,合计人民币47200元。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隋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隋江辩称,其只是取钱,其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隋江在法庭上认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隋江在本案中是接受指示协助取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3月24日,被告人隋江在网上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预交手续费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申虎41000元。2016年2月,被告人隋江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海蛟2200元。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隋江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肖羽2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隋江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王雄小2000元。被告人隋江作案4起,价值为人民币47200元。庭审中,被告人隋江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47200元。被告人隋江于2016年4月12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后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临时羁押并押解回太原市,于4月17日将被告人隋江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隋江涉嫌诈骗罪,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拟将此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被告人隋江的刑事责任的事实。2、被告人隋江的讯问笔录、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其在网上认识一个男子,男子给其寄了三张银行卡,让其帮着取钱,男子还给其邮了一部手机,然后男子给其打电话,其就开车从大庆出来,一直沿着公路从吉林、辽宁、河北、山东一路走一路取钱,取下钱其留十分之一,剩余的其都存到男子给其提供的银行卡上了。庭审中,被告人隋江表示认罪,并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的事实。3、被害人申虎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照片,证实2016年3月20日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办理信用卡的一个信息后,其就加为好友(微信名:德诚金融),其问能否办信用卡,说能办但比较慢,还说有现成大额度的冒名卡,当时其着急用钱就同意用冒名的信用卡,对方让先交定金,其就给对方打了钱,对方先少,其又打一部分,才拿到银行卡,其去银行刷卡,卡不能用。前后其被骗人民币41000元。并提供假信用卡、打款条、与德诚金融聊天等照片的事实。4、被害人肖羽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19日其被一个微信名为”德诚金融信用卡”的人以办信用卡为由骗了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王雄小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4月左右,其被一个微信号为:mashuliang780的人以办信用卡为由骗了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6、被害人陈海蛟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份,其被一个微信名为”鼎盛金融”的人以办信用卡为由骗了人民币2200元的事实。7、证人王宇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隋江是夫妻关系。之前自已开店,生活费自已挣;后因要生孩子其就将店关了,隋江每月给其2000元的生活费;隋江只告诉其是做网络销售的,但从来没有说是哪种销售。2016年3月底的一天,其和隋江在外面吃饭时听隋江打电话说过一次办信用卡之类的事情;2016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隋江开车去外地以后,给其打电话说家里阁楼上放着快递单子,让其给写一个快递单(只是让填写,没有实际寄东西),寄件地址写的是山西太原(具体地方其不知道),收件人是申虎,寄件人电话填写的一个尾号是”000”的号码,内容还写着”中信”两个字,隋江让其把填好的单子拍照发给他;其有两个QQ号,密码只有其和隋江知道,其没有在QQ上发过办理冒名信用卡的信息的事实。8、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隋江在大庆市万宝小区2-60号3门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外衣一件,背包一个(绿色),手机肆部,中江支付pos机一个,天线网卡一个,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个(黑E0D5**),叶长青和孙剑身份证复印件贰张,苹果手机一部(白色);并将苹果手机一部(白色)发还隋宝云;公安机关为收集、固定证据,在隋江被扣押的三星W2014手机中发现一张该于2016年3月1日与周凯微信聊天的截图照片,内容为”德诚金融1312870****”,公安民警对该照片进行提取,并打印附卷的事实。9、银行交易明细、取款监控截图,证实被害人打款情况及被告人隋江多地取款的事实。10、抓获经过、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隋江于2016年4月12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后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临时羁押并押解回太原市,于4月17日将被告人隋江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的事实。1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隋江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1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隋江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0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1年3月31日减刑释放;2012年8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尚有多名外省市被害人,因目前报案材料尚未调回,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材料调回后即予补充起诉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隋江及辩护辩称,其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隋江在本案中是接受指示协助取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隋江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退赔、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隋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隋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200元(已缴纳),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晓莉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人民陪审员张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赵 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