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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环湖路20号负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熊中成。申请人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医药上海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16日,票面金额为:柒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整,票号为3030005124043906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祥济医药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金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