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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学前、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前,彭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相磊,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前与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