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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昆与北镇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昆,北镇市公安局,赵昆,北镇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82行初9号原告赵昆,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局局长。原告赵昆诉被告北镇市公安局要求撤销原告身份登记中婚姻状况已婚信息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昆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孙璐娇人民陪审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