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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可龙与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龙,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1541号原告:郭可龙,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蔡飞,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可龙与被告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1月份偿还。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经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蔡飞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应当依约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相应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可龙支付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