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瑞、宋云英与邵振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瑞,宋云英,邵振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瑞,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宋云英,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邵振东,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负责人王琦,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海瑞、宋云英与被执行人邵振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履行的8914.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