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修永生、修艳美与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中心卫生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永生,修艳美,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修永生,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五九煤炭集团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修艳美,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绰源镇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姚云飞,院长。修永生、修艳美诉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修永生、修艳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424184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中心卫生院在乌尔其汉镇农村信用社存款439947元(本案标的4241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00元、执行费6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