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子宁与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粤0103执3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子宁,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封子宁,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艳敏,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益。申请执行人封子宁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6]732-73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资共计375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行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经营地,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