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春霞与宋夏嘉、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霞,宋夏嘉,崔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902民初691号原告:陈春霞,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宋夏嘉,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崔雪,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陈春霞与被告宋夏嘉、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夏嘉、崔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春霞诉称:在2015年11月8日,被告宋夏嘉为生意资金周转不来的需要,向我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宋夏嘉亲笔在借据上签字给我为凭,同时约定限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至今没有付过款给我。该笔借款是被告宋夏嘉与崔雪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5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夏嘉、崔雪确认欠原告陈春霞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宋夏嘉、崔雪分三期偿还借款给原告陈春霞:定于2017年4月30前还款5000元;定于2018年2月14日前还款2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29日前还款25000元。三、被告宋夏嘉、崔雪如有一期不按约定履行,原告陈春霞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余款。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宋夏嘉、崔雪负担。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宋夏嘉、崔雪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陈春霞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松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施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