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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琴与被告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琴,高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663号原告:王雪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5日,高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本区。被告:高文祥,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5日,甘肃省天祝县人,高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住本区。原告王雪琴与被告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琴、被告高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高文祥偿还借款320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高文祥称结婚急需用钱要向原告借款30000,当日,原告将现金30000元送至被告高文祥家中。2016年5月10日,被告称要还车辆贷款急需要2000元,等别人将欠他的钱要上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用手机银行给被告转账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高文祥辩称,被告与原告丈夫杨永继系朋友关系,杨永继拖欠被告工资。2016年1月19日,杨永继和王雪琴将30000元送到被告家中,说是支付被告的工资,后来转账的2000元也是工资,不存在被告向原告王雪琴借钱的事实,原告王雪琴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与被告交谈的手机短信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雪琴及其丈夫杨永继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被告高文祥要求原告夫妇借给其30000元,当天王雪琴、杨永继夫妇将30000元送至被告家中。2016年5月10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夫妇借给其2000元,原告王雪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2000元。之后,原告给被告发短信、打电话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以别人未将欠他的钱还给他等理由拖欠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夫妇将30000元交付给被告及原告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转账2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只是主张上述款项是原告王雪琴丈夫杨永继支付给其的工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交谈的手机短信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均能证明上述款项系借款,且被告也承诺将别人欠他的钱要上后就偿还。故应认定原告夫妇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夫妇偿还借款。原告王雪琴与杨永继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可向被告主张,被告之原告不是本案当事人的辩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祥偿还原告王雪琴借款3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高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