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光,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94号原告张玉光,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张全,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光与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