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3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靳慧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靳丰溪,男,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蕊屏,女,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0011864278。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甘庄村。法定代表人霍宝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3400元及案件诉讼费1135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执行费718.02元由被执行人山西中新小梁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