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易辉与易中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益辉,易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374号原告沈益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告易中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易辉与被告易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易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益辉负担。审判员  方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