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易辉与易中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益辉,易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374号原告沈益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告易中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易辉与被告易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易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益辉负担。审判员 方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