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2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宋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宋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517号之二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主要负责人:何小军,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贤,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迎卫,该司员工。被告:宋文玉,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萍陈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