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78号申请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川河村粉壁塘组。法定代表人邓国柱。被申请人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柳福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455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3455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