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植雄邮与邓康华、刘汝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雄邮,邓康华,刘汝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385号原告:植雄邮,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邓康华,男,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刘汝航,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关于原告植雄邮诉被告邓康华及刘汝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植雄邮于2017年4月17日以担保人刘汝航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植雄邮以担保人刘汝航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对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雄邮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植雄邮负担。审判员 黄钧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珮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