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道明、罗华在、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道明,罗华英,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6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道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罗华英,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16437-2。法定代表人:刘超。被申请人: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727871-7。法定代表人:姚岗。被申请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水富县向家坝镇沙坪东路B栋4-5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736295-8。法定代表人:杨道明。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道明、罗华英、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该公司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道明、罗华英、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