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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飞诉被告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10342号原告吴飞,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金亮,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维民。原告吴飞诉被告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雨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彦华、人民陪审员陶世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飞,被告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吴飞把自有的车牌号为辽AG0Q**的黑色吉利车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金亮,原告把所有手续都交给了被告,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过户,但被告金亮多次拒绝过户,故请求法院判令其马上过户,同时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购车合同属实,交车的时候是表面验收,在使用和交易过程中发现排气不符合标准,经过检车不合格,退检两回,退检以后车辆发生了修车费用花了1800元,车辆很难检验合格,所以车辆到现在还不能卖出去,不能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上述损失保留反诉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辽AG0Q**的黑色吉利车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原告保证车辆手续真实有效,不是套牌及一证两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必须与档案相符,且原告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不实,原告愿承担一切责任。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事故、损坏与甲方无关,过户由被告负责,有100元违章罚款由原告负责,一个月内过户。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辆及随车一切手续全部交给被告金亮,被告在约定的一个月时间内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并经合议庭调查评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卖的车辆及随车附带的全部车辆手续,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对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车辆过户,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提出的与被告交涉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元,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是因车辆尾气不合格造成检车没通过,也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被告是专做二手车交易工作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于该车辆的情况已经了解,并履行了协议内容,交付了对价款,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辽AG0Q**的黑色吉利车从原告吴飞的名下过户到被告金亮的名下;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雨辉审 判 员  吴彦华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