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小训与武陟县詹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训,武陟县詹店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99号原告:任小训,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詹店镇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410823000002法定代表人翟兴长,任院长住所地武陟县詹店镇何营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训诉被告武陟县詹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训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训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任小训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