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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志远与林启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远,林启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223号原告:陆志远,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堂,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陆志远与被告林启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陆志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10元,减半收取计31,9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165元,由原告陆志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菊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