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蒲宏波,余丹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特41号申请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有华,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洪,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17417。被申请人蒲宏波,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47007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310494。仲裁被申请人:余丹梅,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与被申请人蒲宏波、仲裁被申请人余丹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称,一、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贵仲裁字第376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证人宋某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股权出质合同》上载明了《借款协议》签订的时间,且《借款协议》仅签订过一份,故《借款协议》上的签订日期为倒签。《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与出借人支付的不是同一笔借款,《借款协议》并未履行。故宋某的证言是虚假的,隐瞒了真实情形,不应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二、宋某借他人名义收贷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法律不被遵守,社会诚信被破坏。三、申请人多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而非利息,仲裁裁决认定的剩余借款本息错误。故申请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376号裁决。被申请人蒲宏波称,宋某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其是仲裁庭通知出庭,且仲裁委的裁决是依据双方的《借款协议》及转款记录,并非仅依据宋某的证言作出,蒲宏波在仲裁时也没有隐瞒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贵仲裁字第376号裁决:一、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蒲宏波借款本金2880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该利息中扣除36000.00元)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蒲宏波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000.00元;三、驳回蒲宏波对余丹梅提出的仲裁请求;四、驳回蒲宏波的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进行审查。针对本案,关于申请人所持“宋某的证言是虚假的,隐瞒了真实情形,不应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的理由,经查,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对仲裁据以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借款协议》之真实性不持异议,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未证实宋朝辉的证言存在虚假情形,故申请人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所持“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2016)贵仲裁字第376号裁决是贵阳仲裁委员会针对民事主体之间各自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裁决处理,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申请撤销(2016)贵仲裁字第376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负担。审判长 唐玉平审判员 衷进全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