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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冯应云与XX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云,XX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1民初1419号原告:冯应云。被告:XX真(缺席)。原告冯应云与被告XX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应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应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5%计算,逾期按照30%支付违约金,至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偿还该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30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偿还。XX真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被告XX真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冯应云借款3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偿还该借款。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30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冯应云要求被告XX真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冯应云要求被告XX真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真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冯应云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XX真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李 新人民陪审员 :王作明人民陪审员 : 梁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伟 来源:百度“”